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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盐防伪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管理,杜绝劣质盐、不合格食盐和计划外食盐进入食盐市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食盐专营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食盐防伪标志的制作
  1、“防伪标志”是证明商标“食盐标识”,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定点制作,并采用防伪技术。
  2、中国盐业协会负责食盐防伪标志的生产定点、监督管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省盐务局负责将辖区使用的防伪标志图识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山东省区域使用防伪标志样式
  加碘食盐大包装防伪标志:有“碘”字和隐形“食盐”、“中国盐业”字样。
  非碘食盐大包装防伪标志:有“食盐”和隐形“鲁晶”、“山东盐业”字样,并刻有山东地图。
  加碘食盐1千克及以下小包装防伪标志:有“山东盐务局”、“碘”字和隐形“山东盐业”、“中盐总公司监制”字样。
  非碘食盐1千克及以下小包装防伪标志:有“山东盐业”和隐形“食盐”、“鲁晶”、“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监制”字样。
  4、省盐务局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食盐调拨计划及各市提报的食盐小包装数量安排下达防伪标志生产调运计划。
二、食盐防伪标志的使用管理
  1、省盐务局对“防伪伪标志”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购进、统一结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生产、购进和销售。
  防伪标志使用权不得转让。
  2、省内海霞供应的食盐应加贴食盐防伪标志。50千克加碘食盐大包装应加贴全国统一图识的加碘食盐大包装防伪标志;1千克及以下食盐小包装应根据加碘食盐、非碘食盐供应范围,相应加贴加碘小包装或非碘小包装防伪标志。
  鉴于小包装食盐专用盐箱已采用防伪措施,可不加贴大包装防伪标志。
  防伪标志均为一次性使用,大包装防伪标志应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贴到省盐务局制发的食盐防伪封签上,一并缝至大包装上角封口线。1千克及以下小包装防伪标志,由食盐小包装生产厂在生产过程中复合至纸塑、复膜夹层。
  3、防伪标志的发放:大包装防伪标志每月月末,由各食盐定点生产厂家派员持介绍信到省盐务局购领。1千克及以下小包装防伪标志,由标志生产厂家根据省局下达的生产调运计划于月底前将下月用防伪标志运送至指定食盐小包装袋生产厂家。
  4、防伪标志生产厂家必须遵守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相关的管理、保密制度。
  5、使用防伪标志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国家定点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食盐生产企业和经省盐务局核准的食盐区域分装中心。食盐生产企业出厂(场)的大包装食盐,应加贴大包装防伪标志,小包装食盐应加贴小包装防伪标志;食盐区域分装中心分装的小包装食盐,应加贴小包装防伪标志。
  食盐质量必须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及《食用盐》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函的要求。
  必须严格执行省盐务局下达的年、月度食盐生产、分配调拨计划。
三、对食盐防伪标志的监督
  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盐务局负责全省食盐市场食盐防伪标志的监督管理。
  2、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食盐生产、分装企业及市场食盐行业质量进行抽查,严禁假冒伪劣盐产品充入食盐市场,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各有关部门。
  3、未经国家定点、未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盐务局核准的企业,不得使用食盐防伪标志,也不得私自生产和销售食盐。
  防伪标志生产厂家应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生产调运计划组织生产、调运,不得无计划超额生产,严禁无计划标志流入市场。
  食盐小包装袋生产厂家应严把质量关,保证防伪标志加贴质量,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食盐小包装计划组织生产、调运,严禁无计划小包装片材、成袋出厂。
  4、未加贴合格防伪标志的食盐一律按私盐查处。
  使用防伪标志的不合格食盐,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封,不准按食盐出售,私自按食盐销售的,依法严肃处理。
  5、严禁倒卖和防冒防伪标志,一经发现,盐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畜牧盐、渔盐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5日公布的《山东省防伪“碘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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