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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发[2001]5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发[1999]70号)和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确保顺利完成我市盐业体制调整和完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泰安盐业公司为省盐业公司的直属企业,依法从事全市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根据鲁政发[1999]70号文件的规定泰安盐业公司同时加挂泰安市盐业局的牌子,授权行使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的职能,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盐业行政管理工作,归市经贸委管理,受市政府和省盐业行政机构双重领导。
  原负现泰山区盐业批发经营业务的泰山盐业采购供应站部分职工及部分资产移交泰安盐业公司;岱岳区盐业公司成建制划归泰安盐业公司,因其资产为省盐业总公司全资形成,不再与地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两单位调整划轴后设立泰安盐业公司的分公司(分局)。
  二、产盐区县(市)盐业经营机构,为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非产盐区县(市)按照“食盐专营与其它商品经营相分离”的原则,把盐业业务与从业人员分离出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盐业专营公司,作为省盐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其资产中原由供销社理事会拨入资本形成的净资产,由供销社与盐业公司双方协商处理。
  1、肥城市盐务局是按企业主管部门职能设立的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管理,其人员应首先参加县级机构改革,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向新组建的盐业公司(盐务局)分流。新组建的肥城盐业公司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直属企业。
  2、新泰市盐业公司按照鲁政发[1999]70号文件精神,在妥善解决好人员和资产问题后,改建为新泰盐业公司。
  3、宁阳县银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阳县盐业公司合并,组建新的宁阳盐业公司。东平县普惠盐业站与东平县盐业公司合并,组建新的东平盐业公司。原属盐业企业的资产及负债划归新的盐业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股金,由新的盐业公司逐步偿还。
  三、按照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级盐务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各级政府按照《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盐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各县、市盐业公司均加挂“盐务局”的牌子,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的职能。负责本辖区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盐业行政管理工作归同级经贸委管理,受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
  五、县、市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实行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为主的办法,由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任(聘)期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提出调整、任免(聘任、解聘)领导班子成员名单,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商一致后任免(聘任、解聘)。
  六、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与完善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分离、移交中出现问题,盐业体制调整完善期间,全市盐业经营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保持不变;不得调进人员,不得突击提干;资产的划转以1998年底财务报表为准,不再进行审计评估;各单位职工关系的交接以1998年12月31日前在册人员为准。1998年底到2001年12月20日前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新由组建的盐业公司接收。各类人员的交接均需劳动保险、档案记录、工资关系三项资料对照一致。全市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要在2002年1月底以前完成。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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